核能流言終結者
第六十四條 (純益規範)
發電業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再生能源發電業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國外電業profit以往一般在5%至7%,很難想像25%狀況,此若是業者的技術及努力,則政府管制愈少愈好。
效率較高之發電機組,從節能減碳觀點,應多鼓勵發電,而不宜限制如第六十九條 (售電比例),政府宜以政策引導業者引進高效率機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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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解開電業法修正草案之謎
★台灣電業法修正草案一百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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