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流言終結者

第六十四條 (純益規範)
發電業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以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再生能源發電業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國外電業profit以往一般在5%至7%,很難想像25%狀況,此若是業者的技術及努力,則政府管制愈少愈好。

效率較高之發電機組,從節能減碳觀點,應多鼓勵發電,而不宜限制如第六十九條 (售電比例),政府宜以政策引導業者引進高效率機組。

開放政府:解開電業法修正草案之謎
★台灣電業法修正草案一百問
http://openelectricity.blogspot.tw/2016/09/blog-post_51.html

#開放政府 #電業法一百問

第五十四問:發電業是否可能發生25%獲利之情況? 提供者:BK CHEN 一、涉及條文 第六十四條 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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