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Co 造謠終於被起訴了!台北地檢署今起訴資深媒體人周玉蔻,新聞稿如下:臺北地檢署偵辦周姓媒體人涉犯刑法妨害名譽等罪嫌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 被告周玉蔻所為,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同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等罪嫌。被告多次誹謗告訴人胡定吾之犯行,時間密接,侵害法益相同,為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誹謗告訴人胡定吾、劉大貝,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並與誹謗告訴人羅智強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 告訴意旨另認被告周玉蔻影射告訴人胡定吾收取仲介佣金,及附表三所示文章內容,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同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部分,均罪嫌不足,但此部分與上開起訴之犯罪事實間有事實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貳、簡要之起訴犯罪事實

周玉蔻為台北之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HitFM 聯播網「蔻蔻早餐」節目主持人,從事新聞工作多年,對新聞事件知之甚詳,並時常應邀擔任新聞、政治評論節目之來賓,亦在美麗島電子報網站撰寫文章,其應知悉利用媒體、網路傳播言論,散布力較為廣泛、強大,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盡較高之查證義務及善意篩選,詎仍意圖散布於眾,可預見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未能證明其為真實,竟仍不違背本意,為下列犯行:

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撰寫如附表一所示文章內容,傳送至美麗島電子報網站,並接續在附表二所示節目中指摘、傳述如附表二所示言論,其中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8 之內容,影射胡定吾是頂新集團贈與金錢予馬英九總統之白手套,並與劉大貝均係協助頂新集團籌資、上市、金融貸款、股市鋪陳及發行開曼島商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人,其餘則影射胡定吾安排頂新集團捐獻政治獻金法規範以外之政治獻金予馬英九總統,並不當評論胡定吾是頂新集團之大掌櫃,因時值頂新集團爆發黑心油品事件,企業形象不佳,足使胡定吾、劉大貝之人格評價遭受貶損。

於103 年12 月29 日年代新聞台「新聞追追追」節目中,指摘、傳述:「甚至今天,據我知道今天特偵組傳了非常多人,(張啟楷:喔,今天不是只有傳羅智強而已喔)我當然知道,有些人有告訴我,因為有50 個人,不只有羅智強,而且羅智強去,是因為他自己在門神當中的角色,還有他跟陳申青先生一起聯手去幫101 在去年10 月,這是我第一次講到陳申青的名字,金溥聰在大學的同學,對不起,因為你們把我逼到牆角,我只好把所有的真相講出來。然後他們一起運作去幫魏家鞏固了他們在101 的『副董事長兼執行長』的經營權,這是去年10 月。我說過了,我曾經跟金溥聰講過,金溥聰沒有調查這件事情,他的同學好友跟他重要屬下之間是不是有鬼鬼怪怪的東西… 我講的是,他的大學同學陳申青,他曾經派過的中央社前社長,跟他的愛將羅智強,他們兩個人在羅智強總統府副秘書長任內,幫101 去鞏固經營權,以及羅智強跟羅智勇和陳申青,在一次金控公司的董事長跟財務長在場,我在場的一個餐會當中,他們的互動跟企業界之間的三人模式讓我起疑,我透過信任管道告訴你,那你那個信任管道沒有告訴你,或說你要否認,那我只能說,因為那信任管道告訴我的事情都可以傳達給我…」等語,影射羅智強協助頂新集團鞏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101 大樓)經營權,並不當評論羅智強是頂新集團之門神,足使羅智強之人格評價遭受貶損。

參、所犯法條

被告周玉蔻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第310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被告就上述犯罪事實多次誹謗告訴人胡定吾之犯行,時間密接,侵害法益相同,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誹謗告訴人胡定吾、劉大貝,係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被告就犯罪事實、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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