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爆才兩年前的事情,好像大家都遺忘了。整個事情就煙消雲散嗎?高雄市府一直推諉責任,這些花媽不讓您知道的事情,一定要重複提醒,讓大家都知道。請看我們的舊圖:

 
 
我愛高雄林志玲的相片。
我愛高雄林志玲
2015年4月7日
 

高雄市政府不讓你知道的一個法律,請大家告訴大家!

高雄市於民國101年通過了一個『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這是高雄市自己的法律,對於民眾與政府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此法第二條說:「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這是工務局該去做好的事情,結果呢?工務局有做到嗎?經過這麼多年,工務局有按照第三十九條,去要求廠商檢測、維護、保養這些地下管線嗎?

如果高雄市政府有做好這些地方自治法所要求的事情,管線平時有在監測保養,出問題的機會也就比較少。更重要的是,有了這些年度維護計畫,市政府監督廠商做好維護,也可以知道有哪噎管線經過哪些地方,不會七三一氣爆當晚不知道有什麼廠商的管線經過當地,不會不知道要通知廠商把管線關掉!小氣爆不會拖延三個小時成為大氣爆!

高雄市政府對於依法應該監督的高雄市政府所屬道路的地下管線,明顯監督不周,國家賠償有其道理。國賠之後,高雄市政府可以再依照這個自治條例第四十條,「管線埋設人因施工或維護管理有欠缺,致侵害他人權利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應依法負其責任。」去向廠商求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這件事情明顯是怠於執行勤務,當然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更何況是發生在公眾使用的道路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戮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