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司法是鼓勵惡小可為之竊水官司判賠18元訴訟費則要上萬元虧大了就是無法證明其他時間也偷水難道不該加重處罰嗎?
台灣的司法是鼓勵惡小可為之喔!!
都已判偷水確定了.難道不用賠償嗎?
被害人還要再提民事求償.
一審法官還真好笑.當然影響水電費的因素很多.但都已確認偷水了.
就算是只有這一次.難道只需照價賠償就好嗎?
難怪台灣小偷那麼多..偷幾十次才被抓到一次都划算啦!!

再者是不是只偷這一次.可從接水處查證.法官居然片面認定無法證明其他偷水.就只認定只需賠當天.
所以你被偷的東西若沒超過上萬元.你就自認倒楣好了啦!!
你想再提民事賠償.要回被偷的東西可是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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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陳姓男子被黃姓鄰居抓到偷用自來水,因竊盜判刑6個月;
黃提民事求償,一審判賠18元,但黃認為要付訴訟費,卻只賠18元太少因此上訴,但二審依然判賠18元不得上訴,且兩次訴訟費用1萬多元由原告,黃姓男子只獲賠18元,卻花了上萬元訴訟費,虧大了。
一審法官認為影響水電多寡因素很多,無法證明陳其他時間也偷水,僅認為當天偷水應賠償,水費與電費各9元,僅判賠18元。黃不服上訴,但二審法官仍維持原判,且全案不得上訴。
http://udn.com/news/story/7321/216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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