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綠營眾神

大腸花無罪判決等於是法治的死亡,人人都可以假借同樣理由聚眾滋事,台灣將會永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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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媒體報導,法官認定「立委議事粗糙,才導致這次占領立法院的抗議事件,抗議過程雖有拉扯,但未使用器械。不是跟警察拉扯就構成妨害公務…。」遺憾的是,這個理由顯然跟法律規範無關。簡單地說,我國《刑法》第135條之「妨害公務罪」,其構成要件是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法條中本來就沒有規定必須「使用器械」才構成妨害公務。法院以黃國昌、蔡丁貴等人未使用器械之理由為渠等脫罪,顯然是牛頭不對馬嘴。

再者,「立委議事粗糙」固然可以構成人民抗議之原因,但並不能因此賦予人民不受法律限制的陳抗權利。一旦人民行動逾越法律的界線,進一步構成侵入建築物、毀損公物,甚至妨害公務(推打警察)時,相關行為者本應依法承擔相關之刑事責任。如認「議事粗糙」即足以將相關的陳情、抗議行為正當化,則日前反對年金改革團體在立法院周邊抗議,與執行職務的警察以及立委發生推擠的「419行動」,乃至於強行進入立法院的「227行動」,亦不應受到法律的責難。

太陽花運動人士表示,「服貿案影響國家秩序」,「人民本來就要監督政府」,所以太陽花無罪,這更是邏輯不通的詭辯。依相同之邏輯,哪一項法律的通過、變更不會影響國家的秩序?哪一項法律案的通過不應接受人民的監督?如果僅因此就可允許脫序的陳情、抗議行為,那台灣恐將陷入反對者不斷占領政府機關、癱瘓政府之脫序狀態,此焉為民進黨所能接受?如民進黨認為人民應享有此一不受限制的陳抗權,又為何在過去1年半來,持續以拒馬、鐵絲網來隔絕陳抗民眾,並以優勢警力排除人民對蔡政府的種種抗議行為?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80313004382-262105

台灣高等法院13日針對2014年太陽花運動攻占立法院行動涉及妨害公務等罪的部分,判定黃國昌等參與人無罪,這顯然已經打破了我國法治的底線,並且對現在以及未來的執政者都帶來了非常大的變數。…
OPINION.CHINATIM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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