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子,雖然我在關鍵字沒有搜尋到該新聞,但是有前輩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柯文哲也有發表過意見。
實習生,到底支不支薪。
站在同為勞方又為資方代表的HR來說,我認為應該要教導孩子正確的觀念,就是「審視合約」,實習生本來就是一個很模糊的地帶,有企業用實習生挑選未來的新進員工,但也有企業用來當作低成本的人力成本支出。
所以,合約非常的重要,而當孩子碰到不平等合約時,應該要怎麼處理才洽當,這不僅關係到現在,對將來更是相當重要,難道出了社會以後都選擇用片面毀約的方式?
實際上現在的企業對於進用新鮮人都是戒慎恐懼,來幾個小時就走的已經是小事了,還有那種闖下大禍以後還涼涼的說:「我哪知道會那麼嚴重。」
然後自以為很懂勞基法,「反正你也不能扣我薪水。」
孩子,依照勞基法不能扣你薪水,但依照民法依然是可以向你求償的。
另外一個例子,孩子們對於「HR」反感到一個極致。
看他們講了幾個原因,讓我啼笑皆非。
舉最好笑的例子,壓低你的薪水做HR的業績,以及隨便找人來面試達到自己業績的目標。
孩子們,你說的那個是人力仲介公司,不是一間企業的HR。
沒有錯,HR的確有進用人員的壓力,一個部門不可能空缺太久。
但是花時間去面試一個沒有經過篩選的人,那是在浪費自己的時間,沒有HR會做這麼愚蠢的事情。
似懂非懂、似是而非、不知求證,這就是現在台灣教育出來的孩子。
父母們,你們真的不擔心這樣的孩子,台灣未來真的沒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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