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市政府公安標準是勒索遠雄的工具!!!
大巨蛋17座樓梯消失了? 遠雄打臉北市:本來就不存在!!!
沙豬柯指出,馬英九、郝龍斌都曾「擋蛋」,只是最後「屈服了」!!!
柯P道歉 漫畫版馬英九爆粗口不應該!!!

+++沙豬柯你拿市民錢拍片只為搞鬥爭嗎??
>>>沙豬柯現在刻意的講出馬總統當市長時擋了貪污扁給遠雄蓋大巨蛋.
這是民進黨們一直跳過不講的真相!!!
是在逼民進黨.詐騙菜要幫你沙豬柯一把嗎??
還用拍片講髒話罵馬總統.還推說這是漫畫不要理他!!!
被質疑了才講最後坦承自己太不小心.「這應該要道歉」!!!

2005年馬英九七次判定遠雄流標
遠雄於是向行政院工程會提出申訴
2005/12/07 行政院批示馬英九專斷恣意,裁量濫用
2006/01/09 馬英九再次批示不同意遠雄變更
2006/05/02 行政院再次撤銷馬英九不同意遠雄變更的決議
2005~2006 總統:陳水扁,行政院長:謝長廷
>>>貪汙扁時的行政院都可多次撤銷馬市長批示了!!!
沙豬柯你是在藉此要林全也撤銷你停工批示嗎??
如此你的政治生命就可延續了.復工不是你同意的!!!
更是暗示詐騙菜若不同意的話.就將講出真相>>>當年可是貪污扁撤銷了馬市長不同意遠雄變更的決議.現在遠雄的弊案和民進黨貪污扁脫不了干係!!

+++遠雄的回應.大巨蛋的真相.沙豬柯你為什都沒講啊??
1...消失的大巨蛋17座樓梯.遠雄已打臉北市講:本來就不存在!!!
2..這17處樓梯不僅不是主要結構.根本不在巨蛋內.而是在旅辦和商場大樓內!!!
3..巨蛋案102年5月2日已變更建照完成.北市府停工的現場勘驗卻錯誤採100年6月30日原始建照圖.再指稱79處不符圖說!!!
4...依建築法第39條「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得於竣工後一次報驗。」.
建築法70條也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其主要構造不相符者.可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5..市府的公安標準.沒有入法沒有規範.本就是設計用來勒索遠雄的工具!!
>>>所以你沙豬柯和體制外的清算鬥爭委員會就在抹黑嗎??
上述這些真相你們不知道嗎??...知道還裝不知道的講就是抹黑啦!!!
遠雄就是早沙盤演練過了.對你上述的抹黑在未來的訴訟中必定勝訴的.
遠雄現在可是輕鬆面對你沙豬柯啊!!!
‪#‎遠雄講市府公安標準是勒索遠雄的工具17處樓梯不再大巨蛋內也不是主要結構‬.‪#‎大巨蛋事件‬.‪#‎民進黨的抹黑‬.
.................................................
遠雄今(23)日表示,市府的公安標準,沒有入法沒有規範,本就是設計用來勒索遠雄的工具。國內既有的安全法規,歷經專家學者研擬之後入法,怎麼會是一個市長委由一位副市長,用幾個小時找一個沒有經過國內專家認可的退休人士,研擬後的基準沒有入法、沒有一致標準更沒有驗證工具,這樣的基準是基準嗎?
如此的專案報告還拿來說服議員,請問市長你的基準要用來修理民間企業,有經過議會入法嗎?竟然還用來作為復工的條件,法治的國家怎麼能用人治的規範,來踐踏民間企業。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523003197-260407
遠雄巨蛋表示,這17處樓梯不僅不是主要結構,而且根本不在巨蛋內,而是在旅辦和商場大樓內。
遠雄巨蛋表示,巨蛋案102年5月2日已變更建照完成,並據以施工,北市府停工的現場勘驗卻錯誤採100年6月30日原始建照圖,再指稱79處不符圖說。
遠雄巨蛋說,這17處經台大地震中心等六大公正單位證明非主要構造,依建築法第39條「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得於竣工後一次報驗。」;建築法70條也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其主要構造不相符者,可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2193%E
柯P在片中也首度幫前兩任市長說話,他指出,馬英九、郝龍斌都曾「擋蛋」,只是最後「屈服了」;柯批政治不該擺爛。
http://www.appledaily.com.tw/…/a…/life/20160523/868165/柯文哲轉性
民進黨議員張茂楠質問柯,這漫畫是他的意思還是誰替他做的?柯文哲一開始撇說,「這是漫畫不要理他」,最後才坦承自己太不小心,「這應該要道歉」。
http://udn.com/news/story/1/1713151
圖文部份分享自>>你這麼好騙,你家裡人知道嗎?
https://www.facebook.com/612283128900350/photos/a.613324158796247.1073741828.612283128900350/886070508188276/?type=3&hc_location=ufi

 
新聞解碼器的相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戮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